化學需氧量正規排放標準產品概述:
下列行業執行各自的化學需氧量排放標準:
造紙工業執行《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(GB3544- 2001)》, 該標準按生產工藝規定了造紙工業噸產品日均zui高允許排水量, 日均zui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產品zui高允許水污染物排放量。廢紙制漿企業的廢水排放
按有、無脫墨工藝分別執行漂白木漿和本色木漿標準。化學機械制漿企業的廢水排放按有、無漂白工藝分別執行漂白木漿和本色木漿標準。單純制漿或漿紙產量平衡的生產化學需氧量的標準比較高, 木漿漂白的
400mg/l, 非漂白的為350mg/l。非木漿漂白的為450mg/l, 非木漿本色的為400mg/l。單純造紙或紙產量大于漿產量的造紙生產化學需氧量的標準較低為100mg/l。
紡織染整工業執行《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(GB4287-92)》, 該標準按紡織染整工業建設項目立項及投產的年限不同, 對化學需氧量的排放標準作了不同的規定。1992 年7 月1 日起立項的紡織染整工業建
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一級標準為100mg/l, 二級標準為180mg/l, 三級標準為500mg/l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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